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洪媛庭 再審被告 廖偉平 法定代理人 廖若寧
廖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8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1059號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1059號民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為由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自應專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