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6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
乙○○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
張漢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98年度基交簡字第121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法雖免徵裁判費,惟原告嗣於移送民事庭後追加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962,047元,其追加之部分依法應徵裁判費。查原告原係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5,818,79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原告所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43,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