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0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037號債權人 張煌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詠實業有限公司、 洪淑華 、 楊茗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㈡確認請求滯納金每日千分之二計算是否有誤?(支票並無
記載滯納金部分)㈢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付款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債務人鑫詠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