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390號
原 告 鄧仁志
被 告 鄭迪文
訴訟代理人 鄭士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