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7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洪語謙
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1728號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3
年9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恩同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
貳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宋恩同
書記官陳麗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