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緝字第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雅文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審酌被告有
多次竊盜犯罪前科之素行,可按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其明知其所拾獲之本案行動電話為他人掉落之遺
失物,竟貪圖小利,將之侵占入己,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
重,對於社會秩序有相當之危害,應予非難,兼衡其坦認犯
行之犯後態度,然未能將為贓物之本案行動電話返還告訴人
,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及被告之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資為
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