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358號
原   告 朝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村
被   告 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七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月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
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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