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88年度豐簡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豐簡字第7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ꆼ通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張欽傑
被   告  張洪美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88年10月25
日所為之判決,其其宣示判決筆錄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
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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