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清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2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清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被害人已聲請保護令,仍漠視公權力之存在
,對被害人施以言語騷擾,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及矢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