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簡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羅簡字第82號
原   告  何玉堂
訴訟代理人  李雅蘋
被   告  林寶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其中壹仟叁佰玖拾捌元由原告
負擔,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肆仟零捌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巷○○號之房屋
(下稱A屋)為訴外人李雅蘋所有,同路段同巷13號房屋(
下稱B屋)為被告所有,因B屋3樓裝置之自來水管線破裂,
被告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疏未及時修復上開管線之不作
為(下稱系爭侵權行為),造成A屋自民國106年10月底起漏
水,A屋3樓之實木地板、天花板因浸水而毀損,A屋2樓、3
樓之壁漆亦因而脫落(以上合稱系爭損害),訴外人李雅蘋
因而需支出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160,800元之必
要修復費用。爰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160,800元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0,800元,及自支付命令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不爭執應就系爭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惟原告請求之維修費用過高,且漏水牆壁為共用,原告應負
一半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告提出實木地板價格過高,且已使
用多年應計折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
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謂之土地上
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
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
建築物之成分者,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又除非工
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
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0號、96年度台上
字第489號判決)。查,A屋之所有權人為訴外人李雅蘋,有
A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訴外
人李雅蘋業於本院107年7月5日於言詞辯論時,當庭表示將A
屋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其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並當
庭通知被告(見本院卷第52頁),又被告為B屋之所有權人
,有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為憑(見本院卷
第57頁)。原告主張106年10月間B屋3樓自來水管線漏水致A
屋漏水,造成A屋3樓塑膠天花板、實木地板及2樓、3樓牆壁
之油漆損壞等情形,業據其提出估價單影本(下稱系爭估價
單、現場照片等件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7至15頁;本院卷
第29至38頁),被告亦不爭執其就系爭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見本院卷第53頁),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
真,被告自應依上開規定就系爭侵權行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至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之數額,為被告所爭執,並
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之事項厥為:被告應負損害
賠償數額為若干?茲析述如后:
㈠、關於如附表編號1實木地板之部分:
⒈原告主張其A屋3樓之8坪實木地板修復費用120,000元,業據
其提出地板受損之照片及系爭估價單為據(見本院卷第29頁
;第32頁;第36至38頁),依該等照片觀之,A屋3樓之實木
地板,明顯因潮濕腐壞而突起不平,確有不堪使用之情形,
是本院審酌損害賠償之範圍應係回復木作地板至損害發生前
之應有狀態,以及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除一方面在於填補
被害人之損害外,另一方面同時禁止被害人因而得利,故如
修復材料以新品更換舊品時,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
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依系爭估價單所載,8坪實木地
板修復之費用120,000元,惟既以新建材更換受損之舊建材
,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建材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又
依行政院所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表」規定,上開實木地板應比照房屋附屬設備之「其他
」類,耐用年數10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206/1000,另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
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月計」,又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
本原額之10分之9。查A屋於原告104年5月入住時已有該實木
地板(見本院卷第45頁),而A屋建築完成日期為81年9月10
日,有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見本院卷第55頁),原
告復未提出A屋曾重新裝潢之事證,應認受損之實木地板,
從A屋建築完成日即81年9月10日起算至A屋開始漏水時即106
年10月間,其實際使用年數已逾10年耐用年數,依前揭說明
,以成本1/10計算建材費用為合度,則建材扣除折舊後之修
復費用為12,000元(計算式:120,000元1/10=12,000元
)。
⒉關於如附表編號2塑膠天花板之部分:
原告主張A屋3樓之8坪塑膠天花板維修費用為20,800元,業
據其提出塑膠天花板受損之照片及系爭估價單為憑(見本院
卷第29頁;第33、34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A屋3樓之
天花板確因系爭侵權行為而有不堪使用,應予以換新之必要
,然如前所述,A屋塑膠天花板之修復既以新建材更換受損
之舊建材,自應依前揭說明予以折舊。是自A屋建築完成時
即81年9月10日起算至A屋開始漏水時之106年10月間,其實
際使用年數已逾10年耐用年數,依前揭說明,以成本1/10計
算零件費用為合度,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為2,080
元(計算式:20,800元1/10=2,080元)。
⒊關於如附表編號3油漆修補之部分:
原告主張A屋2樓、3樓之牆面因長期有水滲漏,致其壁漆脫
落,其修復之費用為10,000元,業據提出牆面受損照片及系
爭估價單影本為據(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第33至34頁),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觀諸原告所提牆壁油漆受損之照片所示
,其牆壁油漆有突起並局部剝落等情形,而有油漆修補之必
要,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洵屬有據。
⒋關於如附表編號4拆除清運費部分:
原告主張拆除清運費用為10,000元,業經提出提出系爭估價
單為憑(見本院卷第29頁)。查,原告因修復實木地板、塑
膠天花板等屋內設備,自有將原先受損並不堪使用之實木地
板、天花板予以拆除清運之必要。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核
屬有據。
㈡、綜上,原告得請求修復實木地板費用12,000元、塑膠天花板
費用2,080元、油漆修補費用10,000元及拆除清理費用10,00
0元,共計34,080元(計算式:12,000元+2,080元+10,000
+10,000元=34,080元),為必要之修復費用。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提本件之支付命令於107年3月31
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見支付命令卷第30頁)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即10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34,080元,及自10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 陳明
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怡潔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合計1,770元
其中1,398元由原告
負擔,餘由被告負擔。
附表: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
┌───┬──────┬─────┬──────┬─────┐
│編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
││││(新臺幣)│(新臺幣)│
├───┼──────┼─────┼──────┼─────┤
│1│實木地板│8坪│15,000元│120,000元│
├───┼──────┼─────┼──────┼─────┤
│2│塑膠天花板│8坪│2,600元│20,800元│
├───┼──────┼─────┼──────┼─────┤
│3│油漆修補│1式││10,000元│
├───┼──────┼─────┼──────┼─────┤
│4│拆除清運│1式││10,000元│
├───┴──────┴─────┴──────┴─────┤
│合計160,800元│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