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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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84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賴安杰 債務人 黃添進 即夏之私廚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捌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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