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簡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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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640號
原告 黃煒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 陳阿琴 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黃海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更正當事人及聲明。逾期未補正本項內容,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拆除坐落南投縣○○鄉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113年5月20日土地複丈字第1145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C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對被繼承人 黃海之 繼承人提起本件訴訟。原告應以系爭建物之全體共有人即被繼承人黃海之繼承人為被告,始為當事人 適格 ,然原告僅列 黃陳阿琴 、 黃士前 、 黃朋 、 黃珀珠 、 黃麗惠 、 陳信通 、 黃麗秋 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仍有欠缺。上開事項可以補正,爰限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逾期未補正,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