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八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榮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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