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聲字第20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了解債務人 盧堃芳盧崑峯 之不動產狀況,認有閱覽本院109年度彰簡字第55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卷宗必要,請求准予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利害關係在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盧堃芳即盧崑峯之債權人乙情,固據其提出債權憑證為證,堪信為真。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經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且依其上開主張,僅可認其與相對人具有經濟上利害關係,尚不足以釋明其與系爭事件卷內文書有何公法上或私法上利害關係,揆諸前揭意旨,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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