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更一字第1號

原告 洪春秀

被告 陳楊邁

陳世豪 (國外

陳世昌

陳玉

陳清權

陳三明

陳秀綿 (國外

童秀暖

陳秀慰

本件被告因有出養事宜,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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