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更一字第1號
原告 洪春秀
被告 陳楊邁
陳世豪 (國外
陳秀綿 (國外
本件被告因有出養事宜,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火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更一字第1號
原告 洪春秀
被告 陳楊邁
陳世豪 (國外
陳秀綿 (國外
本件被告因有出養事宜,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