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號
上訴人 林武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木恩 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