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767號
上訴人 曾建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茂真 間禁止提領永佃權擔保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