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
原告 王定良
被告 葉秀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陳郁融
法官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渝婷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
原告 王定良
被告 葉秀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陳郁融
法官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渝婷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