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4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徐文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文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月2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年6月,已於113年1月24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4年3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895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