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5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672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沿淮 骨科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桃院祥天109年7月17日之109年度司執字60639號、109年8月11日之109年度司執字60639號之薪資移轉執行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即第三人)謝沿淮骨科診所之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03年6月2日起算之依據。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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