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662號債權人天翔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倪俊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雅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之二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雅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四、請提出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