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5號附民原告 黃炫傑 附民被告 顏清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就身體受傷所受損害請求新臺幣33,952元及該部分利息請求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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