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236號聲請人 沈坤凉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莊敬鋼鐵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另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並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88條及第
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莊敬鋼鐵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10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10年9月29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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