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0號追加原告 戴千瀧 法定代理人 戴明火 兼訴訟代理人 謝思宇 上列追加原告與 梁文齡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追加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裁定原告謝思宇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後,追加為原告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0,000元,屬於獨立之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項規定,按上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命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呂如琦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