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職聲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9號聲請人即債 蔡茂祥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蔡茂祥不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而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貸款、信用卡契約等,致積欠無擔保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13,591,022元(見本院
民國109年9月9日橋院嬌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68號債權表),因無法清償債務,於108年10月2日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裁定聲請人自109年3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因聲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金額已逾1,200萬元,聲請人表明願轉為清算程序,本院即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裁定聲請人自109年7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聲請人財產進行清算結果,普通債權人共獲23,397元之分配,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並有前開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信屬實。
三、經查: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債條例第7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酌上開規定,自應以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更生視為聲請清算,並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時起,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時點;且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稱「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部分,時間點亦應提前至「聲請更生前2年間」為當,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現任職於尚青便利購有限公司,依聲請人提出之在職證明書所載,其110年7月至9年間每月薪資為24,000元(扣除勞保費552元、健保個人負擔372元後,每月為23,076元),又其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自110年1月1日起調整為24,000元。
另聲請人109年間申報所得中,由尚青便利購有限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為285,600元,核每月平均約23,800元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聲請人提出之在職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則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佐以聲請人已提出前開在職證明為證,則以上開扣除勞健保後之每月薪資23,076元作為核算其自開始清算程序後之固定收入,應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09、110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13,099元、13,341元之1.2倍各為15,719元、16,009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16,009元(聲請人110年10月6日陳報狀雖載加計勞健保費用後金額為16,933元,然上開計算聲請人開始清算後每月薪資已將之扣除,爰不重複列計),尚與上開標準相符,可以採納。則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其每月固定收入23,076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6,009元後,尚有餘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之規定。
(四)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106年10月至108年9月)之可處分所得部分,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110年10月26日調查程序所述,其106年10月至107年9月間主要任職於九茹瓜菓市場,於無工作時才會前往尚青便利購有限公司兼職,後來才在尚青便利購有限公司擔任正等情。則聲請人此期間可處分所得金額應為106年10月至12月於九茹瓜菓市場薪資63,600元(計算式:每月21,200元×3個月)、尚青便利購有限公司薪資5,550元(計算式:每月1,850元×3個月)、107年所得合計278,462元、108年1月至4月九茹瓜菓市場薪資83,200元、108年1月至9月尚青便利購有限公司薪資共計144,900元(計算式:每月16,100元×9個月)及股息1,332元。綜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總計為577,044元。至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依前開核算標準,以高雄市106年至107年最低生活費12,941元、108年為13,099元之1.2倍計算,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各以15,529元、15,719元為度,聲請人雖主張應加計勞健保費用,然勞健保費用本質為社會保險,於核算各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時,理當已將之考量在內,當無另行加計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並不足採。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所需必要生活費用共計為374,406元(106年10月至107年12月以每月15,529元計算、108年1月至9月則以每月15,719元計算)。是可認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202,638元,而聲請人之債權人於清算結果,普通債權人共獲23,397元之分配,顯低於上開餘額,依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規定,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是本件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
(五)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應不免責事由,且債權人亦未提出聲請人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事證供本院參酌,故應認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存在,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予聲請人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至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或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142條之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郭南宏附錄法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附表:
普通債權人債權額(新臺幣)債權比率清算程序受償金額(新臺幣)依第141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之數額(新臺幣)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9,9506.99%1,63512,528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34,6639.82%2,29817,6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5,3857.03%1,64512,59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77,77812.34%2,88822,127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9,9717.28%1,70413,05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29,5949.78%2,28917,535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79,6254.26%9987,644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778,5355.73%1,34010,268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81,6374.28%1,0017,671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54,4496.29%1,47111,269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539,30311.33%2,65020,301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13214.86%3,47826,642合計13,591,022100%23,397179,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