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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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萬欽具保人趙曉潔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毀損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0年度執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曉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萬欽因毀損等案件,前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趙曉潔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一情,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完整矯正簡表附卷可憑。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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