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叁佰陸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附表一: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考│├──┼─────────┼─────────────┼─────────────┤│一│第一審裁判費│八千零九十四元│九十一年九月六日收據。│├──┼─────────┼─────────────┼─────────────┤│二│送達郵票費│一百七十元│原繳納五百八十五元, 嗣退還 │││││還四百十五元。│├──┼─────────┼─────────────┼─────────────┤│三│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為:新台幣八千三百六十六元(均由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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