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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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嘉義縣太保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壹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為給付借款事件而訴訟,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因相對人未上訴,本案已在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確定,有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證明,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次程序費用在內,共計一萬一千二百四十四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一萬一千三百九十一元,應扣除一百四十七元,其餘一萬一千二百四十四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書記官陳麗雅~F0~~T40~附表: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一千零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一百七十五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合計│一萬一千二百四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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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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