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
乙○ 邱林彩娥 右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拾參萬零捌佰肆拾參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為給付借款事件而訴訟,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因相對人未上訴,本案已在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確定,有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證明,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次程序費用在內,共計十三萬零八百四十三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十三萬三千零九十七元,應扣除二千二百五十四元,其餘十三萬零八百四十三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書記官陳麗雅~F0~~T40~附表: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十三萬零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七百三十九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十三萬零八百四十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