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三О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即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 律師右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