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毒抗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毒抗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九二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女二右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裁定(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九四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度度毒偵字第一0號,九十二年度聲觀字第三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裁定意旨以:抗告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七日十九時許為警查獲時起算,回溯七十二小時內,在不詳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之檢驗通知書可按,抗告人施用毒品之事實可以認定,爰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抗告人應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獲案前七天,因罹患急性呼吸道感染,曾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至診所就診,惟因服用醫師處方用藥結果未見改善,為使病情快速恢復,於同年七月四日至藥房購買感冒及咳嗽藥水,連續服用三天,實未施用毒品等語。
三、查前開調查局之檢驗方法包括螢光偏極免疫分析法(篩驗)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此有檢驗通知書可按(附入原審卷內)。而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之方法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檢驗者,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亦即如尿液中未含有煙毒之反應者,即不可能產生因藥物所引起之偽陽性反應,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八十三年四月七日(八三)北總內字第○三○三九號函可按;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85)發技字第八五一一四九五二號函亦稱﹕使用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者,「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可見若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不論是感冒藥或咳嗽藥水,均不致會有於服用後之尿水檢驗中產生毒品之偽陽性反應。本件抗告人泛稱購買感冒藥或咳嗽藥水服用,非僅未指明係何種感冒藥、咳嗽藥水,縱抗告人確曾購買該等藥物服用,如前述說明,亦不可能有偽陽性反應情形。況抗告人之尿水前經台北市立療養院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及薄層分析法檢驗結果,亦均呈陽性反應(檢驗報告書,附入原審卷內)。足見抗告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證明確。原審據以裁定抗告人應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指摘原審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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