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及詐欺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八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同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十月間至九十年二月二日、九十年一月間起至同年二月五日分別犯偽造文書及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八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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