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6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四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張嘉芬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