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蘇建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執聲沒乙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建成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嗣由具保人蘇建成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刑保字第九三一00一一一號),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該署九十四年度執字第六0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