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均得易科罰金之刑(詳附表),且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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