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十七號刑事確定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8月30日以93年度易字第9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並於93年9月17日確定在案。詎其竟於緩刑期內即94年4月1日至同年6月26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94年7月20日以94年度易字第17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94年9月1日確定,爰依法聲請將受刑人所受之上述緩刑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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