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上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86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於95年3月27日羈押期即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5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