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1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0759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本院合議庭裁定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4年9月
8日晚上,行經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港區南港清潔分隊設於臺北市○○區○○街○○○號放置用品之貨櫃屋時,見該貨櫃屋窗戶未關,竟將手伸入窗戶內,踰越該安全設備而竊取其內之鐵剪(即起訴書稱之破壞剪)、水電筒各1支,得手後,即持前開竊得之手電筒及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性之鐵剪,於翌日凌晨2時許,至台北市○○區○○街○○○號甲○○所有之「源檳榔攤」貨櫃屋(夜間並無人居住),以前述竊得之鐵剪毀壞該貨櫃屋大門外加鎖之安全設備後入內,竊取現金新台幣(下同)千餘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香菸(市價約8,
000元),得手後將竊得如附表所示之香菸置於其台北市○○區○○街○○○巷○○號1樓居住處,竊得之現金則花用殆盡。嗣乙○○因良心不安,而在其前開竊盜犯行為偵查機關發覺前,於94年9月10日凌晨零時許,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自首,並帶同警員至其上述安泰街居住處查獲其所竊如附表所示之香菸、手電筒、鐵剪等物。
案經乙○○自首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本院調查、審理時自
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港區南港清潔分隊領班丙○○、甲○○於警詢所述相符,此外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港區南港清潔分隊及源檳榔攤貨櫃屋之照片在卷可徵,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再查被告另於94年10月20日下午1至2時間,在台北市○○區○○街,竊取 曾聖訓 之新台幣現金、泰銖及計算機之竊盜犯行,雖與本件起訴之2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然質之被告何以94年10月20日再為竊盜犯行,被告覆以:94年9月8日、9日為上開竊盜犯行後,良心不安,決定不要再為竊盜之犯行,便去警局自首,但後來因沒錢吃飯,才又起意為94年10月20日之竊盜犯行等語(見本院95年3月
7日準備程序筆錄),再參諸被告於94年9月8日、9日為竊盜犯行後,即於94年9月10日向警方自首,堪信被告辯稱:伊於94年9月9日竊盜後即決意不要竊盜等語為實。是被告本件之2次竊盜犯行與94年10月20日之竊盜犯行,顯非基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本案與該案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附此敘明。綜據上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查被告持以竊盜之鐵剪,在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
脅,自屬兇器之一種。核被告於94年9月8日晚上,將手伸入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港區南港清潔分隊貨櫃屋鐵窗,踰越安全設備而竊盜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於94年9月9日夜間,攜帶兇器鐵剪,並以之毀壞該貨櫃屋大門外加鎖之安全設備後入內竊盜之犯行,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被告先後2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於竊盜後,其犯罪未被發現前,即主動向警方承明其竊盜犯行乙節,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合於自首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再減輕。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戮力營生,竟思不勞而獲,及其竊盜之次數、所得之不法利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被告攜以行竊之鐵剪,雖為被告犯罪之工具,然非被告所有,自無從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
1項、刑法第56條、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6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論罪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品名│單位│數量│├──┼──────────┼─────┼─────┤│1│Marlboro香菸│條│1│├──┼──────────┼─────┼─────┤│2│Davidoff香菸│條│1│├──┼──────────┼─────┼─────┤│3│長壽香煙(藍盒)│條│1│├──┼──────────┼─────┼─────┤│4│長壽香菸(白盒)│條│1│├──┼──────────┼─────┼─────┤│5│長壽香煙(黃盒)│條│1│├──┼──────────┼─────┼─────┤│6│長壽淡煙│條│2│├──┼──────────┼─────┼─────┤│7│MILDSEVEN│條│1│││(LIGHTS)│││├──┼──────────┼─────┼─────┤│8│MILDSEVEN│條│1│││(SUPERLIGHTS)│││├──┼──────────┼─────┼─────┤│9│MILDSEVEN│條│4│││(ORIGINAL)│││├──┼──────────┼─────┼─────┤│10│Marlboro香菸│盒│2│├──┼──────────┼─────┼─────┤│11│長壽香煙(黃盒)│盒│1│├──┼──────────┼─────┼─────┤│12│555香菸│盒│4│├──┼──────────┼─────┼─────┤│13│峰香菸│盒│10│├──┼──────────┼─────┼─────┤│14│MILDSEVEN│盒│8│││(LIGHTS)│││├──┼──────────┼─────┼─────┤│15│MILDSEVEN│盒│2│││(SUPERLIGHTS)│││├──┼──────────┼─────┼─────┤│16│MILDSEVEN│盒│3│││(ORIGI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