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