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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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三)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二四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王寶蒞 律師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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