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更(二)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寶蒞 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
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