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三七號
聲明異議人甲○○右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因恐嚇取財案件,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為警逮捕,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應執行至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惟執行命令誤為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請撤銷該處分,更為適法處分等語。
二、經查:異議人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九十二年上易字第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確定,而其係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開始羈押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上易字第一○五○號卷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執字第二九八號卷宗無訛,依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其刑期應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惟應折抵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止,共計二百七十二日之羈押期日(即逐日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往前計算),則其刑期屆滿日應為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並無違誤,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燦法官周政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