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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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金成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孝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95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