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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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林彥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07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福麒電器有限公司│78年8月5日│78年10月5日│1,100,000元│││ 葉昭賓 、 江莉娜 、葉││││││秋汝、 張清松 、 徐林 ││││││彩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