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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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訴人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8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學廉
8樓3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興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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