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原告 李宜家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
王傳賢 律師被告 林子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字第76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蔡家瑜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