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92號原告 呂諭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林家 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後,於本院審理中追加及擴張聲明,而核上開追加及擴張聲明部分,非屬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追加及擴張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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