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 簡正義 被告 徐寶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寶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