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 簡正義 被告 徐寶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寶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沈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