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上訴人 黃進財 送達代收人 任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興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341,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