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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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 林玉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訓宗 等人間因101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史萱萱